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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96号原告贺某,女,199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9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晋城富士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贺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崔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