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96号原告贺某,女,199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9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晋城富士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贺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崔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