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樊尘、徐哲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樊尘,徐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08号申请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25号。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媛媛,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埝寒,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樊尘。被执行人徐哲,无职业。申请人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尘、徐哲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929031元,已执行1278310元,未执行6507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691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