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来凤,公司职员。被告周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