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71号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杨山华,该公司投资人。被申请人:杨云端,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杨云会,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禹谟干堰村泥塘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系被申请人的姐姐。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4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杨云端与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就劳动报酬产生纠纷,杨云端向广东省中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6月1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第(2015)1440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须在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杨云端:一、2014年5月工资(含加班费)差额444.14元;二、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12月2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7562.3元。以上合计18006.44元。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1.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杨云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并无监护人到场,也无其监护人的授权委托,参加庭审的杨云会无权代理。2.申请人已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工资,被申请人及亲属在明知该事实的前提下,擅自否认前述事实的存在,并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加班费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造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错误的裁决,对此裁决,应依法予以撤销。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由申请人造成,申请人不需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在申请人处工作的原因是其姐夫韦某某在申请人处从事磷化技术工监管工工作,因其需要照顾,其姐夫将其带在身边。其姐夫保证被申请人工作几天就离开,不需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其在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也是断断续续不连贯,不存在应签劳动合同而未签的情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对是否已支付杨云端劳动报酬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提出异议,该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决的情形。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主张本案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理由,杨云端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关于杨云瑞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为能力人,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司法鉴定应另循其他途径主张。综上,应驳回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4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骑威电器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