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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粟发军诉被告泉州市铭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发军,泉州市铭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411号原告粟发军,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泉州市铭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粟发军诉被告泉州市铭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汝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