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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贤顺与蔡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顺,蔡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林贤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继扬,上饶县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爱平,驾驶员。原告林贤顺诉被告蔡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贤顺的委托代理人李继扬、被告蔡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贤顺诉称,2014年元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当时被告说好周转几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只归还5,000元给原告。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蔡爱平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利息从2014年元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蔡爱平向原告借款3.5万元,月利率按2%计算的事实。被告蔡爱平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不对,向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经过结算本息合计3.5万元,并出具欠条,出具欠条后已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蔡爱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写明“今欠到林贤顺现金(¥35000元)计币:叁万伍仟元整。今欠人蔡爱平,2014.元.30”。欠条上还有不同笔迹字内容为“月息按贰分计算”的字样。该款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已陆续归还7,000元,余款2.8万元一直未还,遂诉至本院。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中欠条系其出具的,但认为欠条上“月息按贰分计算”的字样不是其写上去的。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上“月息按贰分计算”的书写笔迹与欠条内容的笔迹及笔水不一致,并非同一人笔迹,被告对此又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爱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林贤顺借款2.8万元;二、驳回原告林贤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蔡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史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蔚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