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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石某某同居关系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舒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同居关系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舒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剩余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