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6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