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书红与任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红,任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刘书红,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任淑静,女,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红与被告任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红撤回对被告任淑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