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廖仲鸣与郑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仲鸣,郑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廖仲鸣,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郑文龙,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文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重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