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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通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67号1楼。法定代表人韩树春,总经理。被告吉林省通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1A-3室。法定代表人李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吉林省通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案应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