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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寇淑敏与孙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寇淑敏,女。委托代理人:赵双双,女。被执行人:孙淑娟,女。申请执行人寇淑敏与被执行人孙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庄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月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745.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8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于2015年7月29日对其采取了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春荣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