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白佑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佑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佑成。委托代理人:刘霄,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负责人:方振德。委托代理人:李红学。上诉人白佑成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霄,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艳龙审 判 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