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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占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占杰(聋哑人),女,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200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日被临时寄押,2015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田月秋(手语),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第二小学教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占杰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占杰及其辩护人曹晗、翻译田月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黄占杰纠集苏占国、翟家雨、赵志祥等人(均已判决),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祥里小区明华旅店F1房间内,通过以将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住在此房间内的被害人许某某(女,33岁)、史某某(女,22岁)、张某某(女,27岁)、刘某某(女,28岁)等人进行恐吓,强行劫取四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325元(其中,现金人民币3000元,四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5元)。赃款、赃物均被黄占杰拿走。被告人黄占杰于2015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铁岭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占杰伙同他人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占杰系主犯。被告人黄占杰系聋哑人。被告人黄占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占杰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黄占杰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聋哑人犯罪,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占杰(聋哑人)在QQ上以能为被害人许某某(聋哑人,女,33岁)介绍哈尔滨市的工作为由让许某某来哈尔滨市。许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朋友被害人史某某(聋哑人,女,22岁)、张某某(聋哑人,女,27岁)、刘某某(聋哑人,女,28岁),四人于2014年11月26日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见到黄占杰后,黄占杰带着四人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祥里小区明华旅店,四人入住该旅店F1房间。2014年11月28日,黄占杰将被告人苏占国、翟家雨、赵志祥(均已判决)等人约至哈尔滨市平房区肯德基餐厅,黄占杰提出要抢劫许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财物,苏占国、翟家雨、赵志祥表示同意。2014年11月29日凌晨,苏占国、翟家雨、赵志祥等人来到明华旅店F1房间,敲开房门后,以语言和暴力相威胁,要求许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交出财物,四被害人交出现金3000元、四部手机(四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5元)及四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残疾证等物品,后黄占杰来到F1房间,假意帮助双方协调未果,苏占国、翟家雨、赵志祥等人将财物带走。后抢劫的赃款、赃物均被黄占杰等人拿走,身份证、残疾证返还给四被害人。被告人黄占杰于2015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铁岭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占杰的户籍证明:黄占杰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黄占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2、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00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3、到案经过:2015年4月1日20时10分许,根据公安局网监提供的信息,铁岭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铁岭站候车室内将黄占杰抓获,临时寄押于辽宁省铁岭市,2015年4月5日被解回哈尔滨市;4、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送检的白色iPhone4S手机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00元,黑色iPhone4S手机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25元,黑色诺基亚E71手机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0元,白色华为平板手机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0元;5、辨认笔录:经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史某某辨认后指出,黄占杰是在网上联系四人并称可以帮助四人找工作的人;经梁某某辨认后指出,黄占杰是2014年11月29日凌晨来旅店找被害人的人;6、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20日左右,其在QQ上邀请朋友史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到其吉林省乾安县的家玩几天,她们三人均是聋哑人。2014年11月24日左右,其网友黄占杰在QQ上说可以给其介绍哈尔滨市的工作,其就告诉了朋友史某某、张某某、刘某某。11月26日16时许,其和史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太平洋商厦附近见到了黄占杰,黄占杰带着四人来到明华旅店,开了房间,房间在地下室,房号为F1,没有登记。18时许,黄占杰带了三个男性朋友,也都是聋哑人和其四人吃的饭,吃完饭后,一个叫佳佳(顾某某)的女人和其男友(赵志祥)来到其居住的宾馆,黄占杰将二人介绍给其四人。2014年11月27日8时,佳佳的男友和26号与黄占杰一起吃饭的两个朋友来到其住的地方看望其四人。2014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有人敲门,其开门后进来四个男的,都是聋哑人,其中一名40岁左右的人(苏占国)让将身份证、手机、钱和银行卡交出来,这个人用手来回比划,动作吓人。一个鼻上有黑痣的男子(翟家雨)用手比划着,做出用拳头打人的样子,吓唬人。一个脸上有痘痘的人和佳佳的男友(赵志祥)在屋子中翻看其四人的东西,其四人将身份证、手机、钱和银行卡都交了出去。鼻上有黑痣的男子用手机给其四人的身份证拍了照片。因为黄占杰认识佳佳的男友,所以其告诉对方其认识黄占杰,他们让其用手机和黄占杰联系,黄占杰到后就和对方协调,让他们将东西还给其四人,但是对方没有将东西还给其四人。他们将其四人的东西都拿走了,其被抢走了现金600元,一部白色iPhone4S手机;7、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史某某陈述的内容与许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被抢走了650元钱和一部华为平板手机;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张某某陈述的内容与许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陈述,被抢走了现金900元,一部苹果4手机;9、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刘某某陈述的内容与许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陈述,被抢走了现金850元,一部诺基亚E71手机;10、证人顾某某的证言:本人和赵志祥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8日晚,其和赵志祥、翟家雨、黄占杰及黄占杰男友在平房区肯德基聊天,期间黄占杰用手机将苏占国约来,苏占国来后黄占杰就用手语和他交流大概说的是住在明华旅店的四个聋哑女孩的事情,之后苏占国就带着赵志祥、翟家雨和苏占国的朋友到明华旅店去找许某某谈事了;1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本人在平房区经营明华旅店。2014年11月26日下午,入住了四个聋哑女孩,住在F1房间,一直住到了11月29日。2014年11月29日凌晨,有一个长发的聋哑女人(后经证实是黄占杰)带着四个男性聋哑人来到旅店;12、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苏占国的供述:2014年11月28日22时许,赵志祥用电话发短信让其到平房区肯德基,其来到肯德基时,见赵志祥、黄占杰、赵志祥的女友顾某某以及赵志祥的一个聋哑朋友都在,还有其他人,但其记不清了。黄占杰提出住在明华旅店的四个女孩偷钱,要去抢劫她们,大家都同意了。其和赵志祥、翟家雨还有一个赵志祥的朋友来到明华旅店,赵志祥敲的门,许某某开门后,其第一个进屋,其用手语对屋里的四个人说“你们是不是偷钱了,是不是犯法了,我要报警”,许某某就自己将四个人的钱,共3000多元和手机放在了床上,翟家雨将床上的东西收走了,后许某某联系了黄占杰,黄占杰装好人在中间调解,抢来的钱都在翟家雨处,其不知道被抢东西的下落;13、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翟家雨的供述:其通过赵志祥认识的黄占杰,2014年11月28日20时,黄占杰短信联系赵志祥,其和顾某某跟着赵志祥去了平房区肯德基,黄占杰、苏占国等人都在肯德基,黄占杰说许某某等四个女的偷了钱,不分给她,让其和其余三人去明华旅店抢她们。2014年11月29日0时许,其和赵志祥、苏占国以及脸上长青春痘的胖子来到明华旅店,苏占国敲门后,许某某开的门,苏占国第一个进屋,苏占国用手语说的什么其在后面没有看清,后黄占杰就来了,黄占杰让其将四个女孩的东西收起来拿走,其没听,只是接过四个女孩交给其的手机和现金、证件,脸上有青春痘的胖子将手机和现金装了起来,黄占杰让其用手机给四个女孩的证件拍照,其手机没电了,就假装拍的;14、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赵志祥的供述:2014年11月28日20时许,黄占杰通过短信约其去肯德基,其和女友顾某某、翟家雨就一起去了平房区的肯德基,其到时黄占杰和其男友已经在了,后黄占杰又约了苏占国。大家到齐后,黄占杰说让去抢明华旅店的几个女孩。其和苏占国、翟家雨和苏占国的朋友(脸上长痘痘的男子)到明华旅店后,苏占国敲的门,许某某开门后,苏占国先进屋的,他让屋里的人将偷的东西交出来,后黄占杰就进屋了,她让四个女孩将东西交给苏占国,四个女孩就将手机、钱、证件等东西放在了床上,翟家雨用手机给四个女孩的证件拍了照,并将东西都装在了一个兜子里,后将兜子交给了苏占国的朋友。其没有分到抢劫的财物。15、被告人黄占杰当庭供述:其将许某某等人约来的哈尔滨。2014年11月28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其又找来了赵志祥等人,并提出让他们去抢劫许某某等人的财物,赵志祥等人表示同意,11月29日凌晨,赵志祥等人抢劫了许某某等人的财物。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占杰策划、纠集他人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占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占杰当庭认罪,且系又聋又哑人犯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占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折抵刑期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