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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顾家榆与李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家榆,李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顾家榆,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职员。被告:李艺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时间:2015年7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顾家榆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顾家榆负担。审 判 长  吴腾睿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