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顾家榆与李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家榆,李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顾家榆,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职员。被告:李艺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时间:2015年7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顾家榆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顾家榆负担。审 判 长 吴腾睿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