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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红心与梁文升、孟德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心,梁文升,孟德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王红心,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巨岩,农民。被告梁文升,农民。被告孟德振,农民。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查明:原告主张,2012年7月,被告孟德振出资承揽富镇银龙商场工程,委派梁文升找到原告,将该商场木工支横承包工程交付原告承包,约定此工程承包款总计54000元,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梁文升已支付38000元,剩余1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6000并支付迟延给付利息。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文升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红心工程款15000元;二、其他互相不再追究。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