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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陶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02984号原告:陶某,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郭某,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