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建大德通电机有限公司、张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建大德通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翔,张金顺,李彬,池丽梅,沈云升,吴振勤,林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大德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叶乃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翔,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金顺,男,汉族,1959年3月7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彬,女,汉族,1961年11月9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池丽梅,女,汉族,1964年4月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沈云升,男,汉族,1954年10月22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振勤,男,汉族,1949年8月4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少玉,女,汉族,1951年6月5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德通电机有限公司、张翔、张金顺、李彬、林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487.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建大德通电机有限公司、张金顺、李彬、林少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池丽梅、沈云升、吴振勤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翔名下的车辆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