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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万达汽车专项修理部与李小花、王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万达汽车专项修理部,李小花,王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88-2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万达汽车专项修理部,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王道庄村南。经营者:劳红健,农民。被告:李小花,农民。被告:王河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万达汽车专项修理部与被告李小花、王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万达汽车专项修理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小花、王河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万达汽车专项修理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万达汽车专项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61.5元,由被告李小花、王河林负担。审判员 贾 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