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严家仲与奉节县腰岩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家仲,奉节县腰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34号原告严家仲,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奉节县腰岩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善银,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兴财,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大容,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家仲与被告奉节县腰岩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家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家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严家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家仲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家仲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