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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与谭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谭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844号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坤明,系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谭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皮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