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应中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466号罪犯周应中,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十一监区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6日作出(1999)宜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应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应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630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6日作出(1999)皖刑核字第094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周应中的定罪量刑。裁定送达生效后,周犯被交付执行。2002年1月2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8月1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1月18日、2010年6月7日、2012年5月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七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周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2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曾一度放松对自己的改造,2013年7月30日,因不服从民警管教,受到从严教育处理。后通过教育,确有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装加工劳动中,努力学习缝纫技术,提高自己技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其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2015年4月27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出具了书面证明一份,证实周应中家属已将附带民事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严管集训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周应中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周应中近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纪受到过从严教育处理,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该犯能积极履行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又可适当从宽。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应中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