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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娟丽与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娟丽,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92号原告:马娟丽,甘肃省定西市人,干部。被告: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世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定临公路亨泰广场。委托代理人邢淑英,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娟丽与被告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原告马娟丽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起诉后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娟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娟丽撤回对被告定西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马娟丽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娟丽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