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傲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傲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南二路北东湖B14综合楼商服23门。法定代表人陈凤双,经理。委托代理人巩连锁,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尹傲雪,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傲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尹傲雪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冷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