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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民四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志伟与东莞长安街口嘉盛橡胶制品厂、嘉盛实业(国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志伟,东莞长安街口嘉盛橡胶制品厂,嘉盛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东莞市耀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民四初字第66号原告:龙志伟,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东莞长安街口嘉盛橡胶制品厂。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街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2705210-0。负责人:邓万强。被告:嘉盛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东莞市耀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067704-4。法定代表人:张少花。原告龙志伟诉被告东莞长安街口嘉盛橡胶制品厂(下简称嘉盛厂)、嘉盛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下简称嘉盛公司)、东莞市耀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耀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振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转换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振滨、人民陪审员叶玉勤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盛厂、嘉盛公司、耀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嘉盛厂、嘉盛公司及耀基公司加工模具。原告按照订购单进行生产加工并如期交货。货物分别由被告嘉盛厂及被告耀基公司签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嘉盛厂欠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4800元,被告耀基公司欠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22700元。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上载明的模号为SZ146大模,是原告按照被告耀基公司发出的订单进行生产加工,模具已经生产完毕后,被告耀基公司以其客户没有确认为由拒不收货,导致该批模具未能送货,该批模具至今保管在原告处,被告耀基公司应尽快提取该模具并支付相应加工费。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嘉盛厂、嘉盛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48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5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耀基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27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5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证据:嘉盛厂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耀基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结果、送货单、对账单、订购单、照片。三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嘉盛厂为设立于广东省东莞市的来料加工厂,其外方投资者系嘉盛公司。东莞永联成模具厂在东莞市范围内未登记注册,原告主张其经营该模具厂。原告主张与被告嘉盛厂、耀基公司发生生意往来,被告嘉盛厂、耀基公司发出订购单,原告为两被告加工模具。原告提交的订购单显示被告嘉盛厂、耀基公司分别向“东莞永联成模具厂”模具,“东莞永联成模具厂”信息栏记载有原告的名称,付款期限栏记载为月结。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显示,交易期间为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1月12日,送货单号分别为NO.910634、910635、910636的送货单均加盖有“嘉盛制品厂暂收章”字样的印章,该部分送货单金额合计为14500元,原告主张该部分送货单所涉交易系与被告嘉盛厂发生的交易;交易期间为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4月17日,送货单号为NO.910637、910638、910640、911078、911081的送货单均加盖有“耀基制品厂暂收章”字样的印章,该部分送货单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600元,原告主张该部分送货单系与被告耀基公司的交易,但不清楚为何加盖的是耀基制品厂的印章而非耀基公司的印章。原告自行制作的对账单载明,前述被告嘉盛厂送货单尚欠付加工费人民币4800元、前述被告耀基公司送货单尚欠付加工费人民币6700元、“未送货”“S2146大模”加工费人民币16000元。原告主张,S2146大模由被告耀基公司发出订购单,该模具已经加工完毕,但被告耀基公司无故取消订单,导致该模具并未送货,被告耀基公司亦并未将该模具款16000元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耀基公司提取该模具并支付相应加工费。原告并提供照片,主张前述模具原告已加工完毕并存放于原告处。原告提交的编号为CH-12120099的订购单显示,被告耀基公司向“东莞永联成模具厂”订购S2146型号大模具,该模具加工费金额为人民币16000元。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受偿上述加工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述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嘉盛公司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故本案是涉港承揽合同纠纷。尚没有证据显示交易各方曾约定解决案涉纠纷适用的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案涉合同履行地、加工方住所均在中国内地,故中国内地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东莞永联成模具厂未经工商登记,原告持有案涉交易单据原件,且案涉订购单记载的加工方信息显示有原告的名称,故本院认定原告是案涉交易的加工方。根据送货单、对账单记载,被告嘉盛厂拖欠原告的加工款为人民币4800元,被告耀基公司拖欠原告的加工款金额为人民币6700元。原告要求被告嘉盛厂支付加工费人民币4800元、被告耀基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6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订购单、照片显示S2146型号大模具为被告耀基公司所定作及原告已完成该模具加工工作,被告耀基公司未按约接收模具,原告要求被告耀基公司支付相应加工费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交易双方约定加工费月结30天支付,被告嘉盛厂、耀基公司逾期未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从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盛公司系嘉盛厂的外方投资者,应对嘉盛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长安街口嘉盛橡胶制品厂、嘉盛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志伟支付加工款人民币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二、限被告东莞市耀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龙志伟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177元,由被告东莞长安街口嘉盛橡胶制品厂、嘉盛实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8元、被告东莞市耀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39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龙志伟、被告东莞长安街口嘉盛橡胶制品厂、东莞市耀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嘉盛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宏代理审判员  吴振滨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佳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