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中新力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强力磁电有限公司、大澳电器(江苏)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强力磁电有限公司,浙江中新力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澳电器(江苏)有限公司,李爱民,杨玉清,钱丰,台州市双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强力磁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委托代理人:周莉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新力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敏。委托代理人:朱永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澳电器(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清,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丰,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双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委托代理人:郑林国。委托代理人:林嘉威。上诉人诸暨市强力磁电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澳电器(江苏)有限公司、李爱民、杨玉清、钱丰、台州市双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强力磁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强力磁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强力磁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5元,减半收取3052.50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强力磁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