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延胜、杜小华申请执行赵顺亮、许玲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延胜,杜小华,赵顺亮,许玲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吕延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杜小华,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顺亮,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许玲茹,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同意被执行人将属被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坐落于达州市通川区中心广场房屋一套,作价65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吕延胜、杜小华所有。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关于“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顺亮、许玲茹坐落于达州市通川区房屋一套,作价65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吕延胜、杜小华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吕延胜、杜小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有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吕延胜、杜小华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德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