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倪大明与陈贯孚、桂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大明,陈贯孚,桂二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993号原告倪大明。委托代理人陈刚,泗阳县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贯孚。被告桂二永。原告倪大明诉被告陈贯孚、桂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大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陈贯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二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大明诉称:2014年7月26日被告陈贯孚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桂二永提供担保,上述款项至今未还,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贯孚辩称:借款事实,但是钱不是本人使用,同意还款但是无还款能力,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贯孚于2014年7月26日向原告倪大明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桂二永在借条中签字担保,上述款项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庭审中双方对借款约定利息协商按照月利率1.5%支付,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标准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贯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大明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桂二永对上述陈贯孚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8元,由被告陈贯孚、桂二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036元。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