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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颜士菊与朱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菊,朱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51-1号原告颜士菊,女,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委托代理人白雪,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占军,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颜士菊诉被告朱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士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士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士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邮寄费8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00元,由原告颜士菊承担。审判员  张雪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