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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勤川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勤川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693号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3号附1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568-1。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勤川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负责人邱林。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勤川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勤川页岩砖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勤川页岩砖厂的起诉。本案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7元,由原告重庆市桂溪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