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季超群与叶跃飞、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超群,叶跃飞,徐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季超群。被告:叶跃飞。被告:徐丽芳。原告季超群诉被告叶跃飞、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超群起诉称:2013年3月27日、2013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分二次借取人民币2万元整。借条约定借期分别为一个月和两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叶跃飞的身份证信息并不能查核到名为“叶跃飞”的公民,而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叶跃飞”的主体身份。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超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达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