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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易小刚诉王西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35号原告易小刚,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被告王西柱,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小刚与被告王西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小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小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易小刚负担(已支付)。审判员谢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金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