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福生与王斌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生,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平房区。被执行人王斌磊,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公司技术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18号王福生申请执行王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860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每月还款1,700元协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履行再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