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佴文文与郑良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佴文文,郑良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佴文文。被执行人郑良正。佴文文与郑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淮渔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郑良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佴文文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郑良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佴文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佴文文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郑良正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佴文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良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正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佴文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