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应康与被告张明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康,张明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田应康,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明芳,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应康诉被告张明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的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应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