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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正红诉邓新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红,邓新栋,孙建民,谢寿平,李军,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肖正红。被告邓新栋。被告孙建民。被告谢寿平。被告李军。被告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肖正红与被告邓新栋、孙建民、谢寿平、李军、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正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正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肖正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肖正红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喜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