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正红诉邓新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红,邓新栋,孙建民,谢寿平,李军,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肖正红。被告邓新栋。被告孙建民。被告谢寿平。被告李军。被告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肖正红与被告邓新栋、孙建民、谢寿平、李军、惠州大亚湾湘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肖正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正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肖正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肖正红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喜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