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会琴与王随心、常保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黄会琴,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8日。被告王随心,男,汉族,45岁。被告常保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会琴与被告王随心、被告常保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会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会琴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黄会琴承担。审 判 长 李志翔代理审判员 李翠云人民陪审员 聂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勤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