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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林锦涛、邓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涛,邓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2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锦涛,男,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海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女,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苍溪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杜朝阳、萧敏仪,均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锦涛、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文诗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始,被告人林锦涛以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区库充大街31号楚娟烟酒茶商行为窝点接受被告人邓某等人赌博投注,邓某则以其居住的东区万安街8巷21号为窝点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再将赌博投注单据及收取的赌资转报至林锦涛。2013年3月之后,林锦涛通过担任赌博网站崇盛网(网址为a21.op559.us/user.do)代理接受投注,并将会员账号aaaa99提供给邓某对外接受投注,从中提成抽头渔利。截至2014年12月2日,邓某接受投注累计达到人民币192224元;林锦涛接受投注累计达到人民币2516635元。2014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将林锦涛、邓某抓获,并从林锦涛处缴获电脑主机、手提电脑、硬盘录像机各1部、手机3部和银行卡5张,从邓某处缴获手提电脑、点钞机、账本及单据等物1批。归案后,邓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锦涛、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手机短信照片,送货单及统计表、网站上记录的六合彩投注情况、网监勘查资料、手机通话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公(司)鉴(电)字(2014)120号、121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中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计算机勘查报告,证人赵某甲、夏某、赵某乙、寇某、李某、周某的证言,林锦涛、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林锦涛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的数额不准确,且林锦涛的下线只有邓某一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提出:1.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且积极供述林锦涛的罪行,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对于被告人林锦涛的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从林锦涛处提取的电脑、公安机关对该电脑进行勘查的资料、同案人邓某的供述及指认、证人赵某甲关于涉案电脑系由林锦涛个人使用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林锦涛在赌博网站中以帐号为aaa068的股东身份发展邓某等多名下线,且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收受各下线“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516635元。公诉机关认定该数额证据确凿,只是在统计数字时因笔误而多认定人民币6元,现予纠正。林锦涛的辩护人所提理据不足,不予采纳。2.对于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邓某主动向林锦涛提出要参与犯罪,并积极配置作案工具接受他人投注,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与林锦涛仅是上下线的区别,而无主次之分,故不应认定为从犯;其在供述自己罪行之外,又供述其上线林锦涛的罪行,是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坦白情节,不能认定为立功。对邓某的辩护人所提无理部分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锦涛、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林锦涛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锦涛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林锦涛、邓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在统计林锦涛的犯罪数额时因出现笔误而多认定人民币6元,现予纠正。各辩护人所提意见经上述分析,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锦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包括逮捕前被羁押的22日亦应折抵,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硬盘录像机、点钞机、多功能传真一体机、POS机、银行卡依法均予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应 梅人民陪审员 陈 清 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镇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嘉 亮连宜静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