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38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瑜。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禹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杜灵燕、代理审判员张毅、人民陪审员黄文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琲、被告禹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编号为A105022、XXXXXXXX、A123072、A105063、A105019、XXXXXXXX、A105032、A105079、A10005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A105082、XXXXXXXX的共15张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该公司授权原告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原告有权对侵犯该图片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博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在被告微博上停止使用涉案图片;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282元,合理费用29,718元(其中律师费28,918元,公证费8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禹容公司辩称:一、涉案图片不是被告主动发布在其官方微博上的,涉案图片中一部分系由皮皮时光机发出,而皮皮时光机和被告没有任何关联,由于皮皮时光机存在技术漏洞,可以绕过被告账号可密码发送微博图片,另一部分图片下方显示“来自优谈网快乐集结号”的微博系转发优谈网站用户分享内容。二、被告优谈网微博不向用户收费,故并未为商业性使用涉案图片,不构成侵权。三、原告没有核心业务,仅通过版权钓鱼诉讼盈利。四、即使被告构成侵权,也不应按照原告举证的案外人购买图片的证据认定图片价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一、原告获得著作权授权的情况原告富昱特公司于2006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90万美元,公司股东为IMAGEMORELTD.,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不含广告)、媒体资产管理软件及图像处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制作、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2010年11月,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就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为:授权原告在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授权原告在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赔偿金等。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0年12月14日,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载明:富尔特公司注册的域名为imagemore.com.tw;申请时间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日期至2021年1月23日;公司英文名称为IMAGEMORECO.,LTD.。上述《授权委托书》、《网域名称注册证明》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并经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注明的公证日期为“99.12.17”,上海市公证协会的认证时间为2011年4月7日。二、原告指控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情况被告禹容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研发、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互联网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数码产品的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商务咨询、健康咨询、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企业形象设计、电子商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日用百货、母婴用品的销售等。优谈网微博(http://weibo.com/XXXXXXXXXX)系禹容公司在新浪微博开设的微博。2014年8月17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李振阳和李丹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庆伟使用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进入“imagemore”主页(地址栏显示地址为“sc.imagemore.com.tw”),在该网页搜索栏内依次输入图片编号进行搜索。其中编号“A105022”的图片内容为一名在电脑前打字的职业女性,图片下方标注“2000IMAGEMORE”;编号“XXXXXXXX”的图片内容为在电脑前翻阅记事本的职业女性,图片下方标注“2006IMAGEMORE”;编号“A123072”的图片内容为在室外的三名职业女性,其中一名手捧笔记本电脑,图片下方标注“2002IMAGEMORE”;编号“A105063”的图片内容为两名在笔记本电脑前击掌的职业女性,图片下方标注“2000IMAGEMORE”;编号“A105019”的图片内容为在笔记本电脑后直视前方的职业女性,图片下方标注“2000IMAGEMORE”;编号“XXXXXXXX”的图片内容为两名在室外握手的职业女性,图片下方标注“2006IMAGEMORE”;编号“A105032”的图片内容为两手分别拿着手提电话和固定电话话筒的职业女性,图片下方标注“2000IMAGEMORE”;编号“A105079”的图片内容为坐在蓝色旋转椅上的职业女性低头查看放置在大腿上的笔记本电脑,图片下方标注“2000IMAGEMORE”;编号“A100052”的图片内容为放置在树杈边的紫色沙漏,图片下方标注“2000IMAGEMORE”;编号“XXXXXXXX”的图片内容为手捧记事本写字的职业女性,图片下方标注“2006IMAGEMORE”;编号“XXXXXXXX”的图片内容为几种中草药及药盅,图片下方标注“2006IMAGEMORE”;编号“XXXXXXXX”的图片内容为一年轻女性闭眼双手向上伸展,图片下方标注“2006IMAGEMORE”;编号“XXXXXXXX”的图片内容为一只茶壶及正在倒茶的两个茶杯,图片下方标注“2005IMAGEMORE”;编号“A105082”的图片内容为坐在红黑色旋转椅上的职业女性低头查看放置在大腿上的笔记本电脑,图片下方标注“2000IMAGEMORE”;编号“XXXXXXXX”的图片内容为手拿购物袋的年轻女性,图片下方标注“2000IMAGEMORE”。上述图片中央均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图片下方有著作权声明,内容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像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网页下方标注“IMAGEMOREAllrightsreserved”。(二)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eibo.com/XXXXXXXXXX”,进入“优谈网”微博首页。然后依次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ibo.com/XXXXXXXXXX/zezRIsHM2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dPDqFD3w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d3oAtXmC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cD0rf5F9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c247nMmW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b0jygF99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9rlag9tW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75FUy1WU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6RRja3KH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6oR14GHJ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5BKX3Aur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z303Gpaem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yAUDP6VTE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ydW42rFof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yb2SzuztP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y5SfrfFNV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y3Dqiz9ii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y3B0ajxHh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xwVx0c2M8mod=weibotime”、“http://weibo.com/XXXXXXXXXX/xo7xaEiosmod=weibotime#_rndXXXXXXXXXXXX”、“http://weibo.com/XXXXXXXXXX/14ERYa2svmod=weibotime”浏览相关微博页面,该些微博均为图文微博,文字内容均为心灵鸡汤、生活小提示、工作技巧等,微博发布时间为2012年至2013年。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将该文档打印并将电子文档存入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据此出具(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250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次公证支付了公证费800元。经比对,公证截图的21条微博所配图片与原告主张的15张图片一致。其中编号“XXXXXXXX”的图片在4条微博中反复使用,微博发布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22日、2012年11月17日、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月10日;编号“A123072”的图片在2条微博中反复使用,微博发布时间分别为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1月5日;编号为“XXXXXXXX”的图片在2条微博中反复使用,微博发布时间分别为2012年9月8日和2012年11月27日;编号为“A105032”的图片在2条微博中反复使用,微博发布时间分别为2012年2月2日和2012年11月25日。发布含有编号为“XXXXXXXX”图片的微博时截取了该图片的中间部分。含有编号为“A105063”、“A105079”、“A100052”、“A105082”、“XXXXXXXX”图片的微博在公证书中无法看出通过何种方式发布发布,含有编号为“XXXXXXXX”图片的微博显示“来自优谈网快乐集结号”,含有编号为“XXXXXXXX”图片的微博系通过新浪微博设置的转发功能转发他人发布的图文微博,其余含有涉案图片的微博均显示“来自皮皮时光机”。另查明,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1年6月21日出具(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就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三份《图片订购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进行公证。上述三份合同共涉及三幅图片,其中两幅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5,000元,另一幅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10,000元。原告提交一张金额为23,918元的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网域名称注册证明》、(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250号公证书、(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15幅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富尔特公司经营的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刊载了涉案的15幅图片,图片有“IMAGEMORE”水印及“IMAGEMORE”标识,图片下方有版权声明,且被告对该些图片著作权属于原告亦无异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15幅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富尔特公司的授权,原告有权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关于被告禹容公司认为涉案图片并非其主动发布到优谈网微博上,显示“来自皮皮时光机”的涉案微博均是因皮皮时光机存在绕过被告用户名密码的技术漏洞,由皮皮时光机擅自发布的,显示“来自优谈网集结号”的微博系被告用户在被告开设的优谈网上发布了图片或帖子,点击数达到一定程度后自动转发到微博上的意见。本院认为,优谈网微博是被告禹容公司在新浪微博开设的微博,禹容公司对优谈网微博上的内容应当有最终的控制权。被告仅提交了一份皮皮时光机存在技术漏洞的网页打印件,即使皮皮时光机该存在技术漏洞,被告未能证明涉案图片就系因该技术漏洞而发布到被告微博上,本院对被告主张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禹容公司认为优谈网微博并未商业运营,属于公益宣传、教育学习平台,故不构成侵权的意见。被告禹容公司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优谈网微博属于公益宣传、教育学习平台。即使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优谈网微博属于公益宣传、教育学习平台,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权利限制的情形。被告禹容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优谈网微博上使用涉案15幅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被告微博上停止使用涉案图片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虽举证了其与案外人签订《图片订购合同》及发票,由于图片的许可费与图片大小、类型、用途等相关,故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协商确定的许可费无法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由于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美誉度、创作难度,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被告的经营规模等情况予以酌定。涉案摄影作品创意构图较简单、作品完成时间较早、被告微博上的图片较小、侵权图片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15,000元。被告还应当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为保全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所支出的公证费800元属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虽然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律师费5,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8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3元、被告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杜灵燕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