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6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胡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