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6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胡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