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杰诉被告胡高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胡高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赵俊杰,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高生,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杰诉被告胡高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高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胡高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俊杰负担。审判员 姚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