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陈桂凤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孙庄医院返还原物纠纷、海安孙庄医院与陈桂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凤,海安孙庄医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孙庄医院,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孙庄村**组。法定代表人朱军兰,董事长。上诉人陈桂凤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孙庄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南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桂凤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桂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