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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30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5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同年5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玲、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阮某曾系同事关系,共同居住于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XXX小区,2014年7月,被告人谢某搬离该住处。同年8月22日中午12时58分许,被告人谢某至上述住所,利用其未归还的房门钥匙进入该房屋内,盗走被害人阮某ERICSSON牌多股35平方mm双色线(地线)电缆线60米(价值人民币1,680元)、ERICSSON牌2*8AWG(2*10平方mm)90C600V镀锡铜芯电缆线39米(价值人民币897元)、乐光牌1*25平方mm镀锡铜芯电缆线70米(价值人民币1,19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谢某将笔记本电脑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500元,已挥霍。电缆钱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阮某。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阮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阮某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赃物照片,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笔录、扣押清单、收条及谅解说明,证人米某、邱某、韩某的证言,被害人阮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小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