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一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伦与自贡市聚划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伦,自贡市聚划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伦,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聚划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安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锐翔,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雪梅,自贡市聚划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李伦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甘 语 慧代理审判员 刘 剑 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泽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