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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孝忠因与被申请人XX丽、徐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孝忠,XX丽,徐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45号申请人谭孝忠。被申请人XX丽。被申请人徐鸿飞。申请人谭孝忠因与被申请人XX丽、徐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XX丽、徐鸿飞价值705573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XX丽、徐鸿飞价值705573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谭孝忠提供的担保物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