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孝忠因与被申请人XX丽、徐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孝忠,XX丽,徐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45号申请人谭孝忠。被申请人XX丽。被申请人徐鸿飞。申请人谭孝忠因与被申请人XX丽、徐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XX丽、徐鸿飞价值705573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XX丽、徐鸿飞价值705573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谭孝忠提供的担保物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