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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钱雷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雷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121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雷,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淮南市大通区。201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雷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钱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洁、周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钱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钱雷在被害人李某家经营的细塑字厂工作,两人认识后开始交往,因李某已婚,因此二人一直秘密交往。2014年11月份,钱雷以将他们交往的事情告诉李某的家人为由要挟李某,索要37000元,李某被迫于2014年11月21日向钱雷的工商银行卡转账37000元。2015年2月份,钱雷再次以公开他和李某秘密交往的事情为由要挟李某,向李某再次索要10万元。李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钱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钱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0)怀刑初字010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钱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钱雷在法庭审理中对以上事实亦供认不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财物,价值137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钱雷在敲诈37000元得逞后又以同样的手段欲继续敲诈100000元,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部分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钱雷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钱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钱雷犯罪所得的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钱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钱雷犯罪所得的赃款3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钱雷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钱雷以将其与被害人李某秘密交往的事情告诉李某的家人为由于2014年11月份向李某索要了37000元;2015年2月份,钱雷再次向李某索要10万元,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钱雷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已有一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钱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钱雷犯罪所得的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钱雷犯罪部分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钱雷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钱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针对钱雷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钱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原判根据其部分犯罪未遂的事实,考虑其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和其系累犯的从重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田审判员  赵 可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