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谷敏杰、谷广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谷敏杰,谷广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李向东,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谷敏杰,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谷广峰,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东与被告谷敏杰、谷广峰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东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