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梦想等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想,刘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梦想,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砀山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暂住地上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凯,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砀山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梦想、刘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梦想、刘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梦想、刘凯至本市武宁路1500号北海饭店三楼KTV唱歌,期间,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莫某、杨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致使两名被害人受伤,其中被害人杨某甲在争执中从消防通道楼梯上滚落至一楼半平台,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甲遭受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等,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莫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颈部擦划伤、肢体躯干擦挫伤等,构成轻微伤。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梦想、刘凯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梦想、刘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莫某、杨某甲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王某某、孙某、杨乙、陈某、朱某的证言,视频监控,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梦想、刘凯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梦想、刘凯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梦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梦想、刘凯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