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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维财与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财,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胡维财。委托代理人马玉胜。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财与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维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维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维财负担。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