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张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申请人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4年9月1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倩黎审判员 张成河审判员 王元山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瑾 来源:百度搜索“”